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新)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和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22號)
三、一般納稅人認定的范圍 (一)下列增值稅納稅人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條例》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稅收政策規定其他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 (二)下列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 2.新開業的納稅人。 (三)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四、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程序 (一)符合本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符合本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⑴《稅務登記證》副本; ⑵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⑶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⑷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購銷渠道證明(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提供); (6)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出口企業提供);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 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符合本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審批機關 主管稅務分局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稅人實現納稅輔導期管理 (一)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七、執行時間 本規定從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