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一、許可事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二、許可數量:沒有數量限制。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四、許可條件:
(一)該外國企業必須在所在國合法注冊;
(二)該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該外國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各類材料;
(四)該外國企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外國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證明或代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一) 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登記書(包
括長駐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員、業務范圍、駐在期限、駐在地點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報請商務部批準;金融業、保險業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海運業、海運代理商報請國家交通部批準;航空運輸業報請中國民航總局批準;其他行業由省、市審批部門簽發《外國常駐代表機構批準證書》);
(四)企業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關當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附翻譯件及翻譯單位);
(五)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附翻譯件及翻譯單位);
(六)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和該人員的個人簡歷、身份證明;
(七)場地使用證明(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期限一年以上規范的房屋租賃合同)。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一、許可事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二、許可數量:沒有數量限制。
三、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應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撤銷申請書;
(二)原審批機關備案證明;
(三)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文件。
|